2006年8月2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官析案

  没有交警责任认定书 有过错方也应赔偿
  案情实录:2005年1月21日,戴某驾驶杭州某运输公司的重型货车,在萧山一厂区内停车装货时,由于车辆突然运动,使正站在梯子上为该车装货的王某从梯子上掉落受伤。因现场变动和证据灭失,交警部门无法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。后王某把杭州某运输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计1.3万余元。
  审理结果: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某因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的85%,计1.1万余元。
  法官点评: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。本案中,在他人装货时,驾驶员戴某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停稳车辆;车辆突然移动时又未采取正确的操作控制车辆移动,这是造成原告跌落致伤的直接原因。而原告王某从事装卸工作,应当对工作环境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尽一定的注意义务,因此,他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使用梯子装载货物也有一定的过失。
  虽然本案事故未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,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,被告公司的驾驶员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错程度明显大于原告,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2条关于“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、过失的,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”的规定,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。
  
  建房让邻房受损得赔偿
  案情实录:陆某与汪某是拼墙邻居。2003年,汪某将旧房拆除后建造了新房。后来,陆某的房屋出现了地基下沉、墙体多处开裂、门窗无法关闭等情况,经鉴定,房子已成为危房。为此,陆某起诉至法院,要求汪某赔偿房屋加固费、鉴定费共9万多元。
  审理结果: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房屋加固费、鉴定费共计9万多元。
  法官点评:这是一起典型的相邻关系间发生的侵权案件。汪某建造房屋时没有对其地基进行勘察设计,没有采取控制邻居房屋地基沉降的必要预防措施,导致陆某房屋地基下沉,房屋遭到严重损坏。汪某的建房行为与陆某房屋损坏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因此,应该对邻居房屋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。此外,本案因需要经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,所需的鉴定费用也应由败诉方汪某承担。因此,如果您需要在自己的土地上建房、挖井、挖水塘、地窖、化肥池等设施,一定要采取必要的措施,避免对相邻对方的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,否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  
  离婚后对孩子的探望权 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
  案情实录:周某与何某原系夫妻。2005年5月,因夫妻感情破裂,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。庭审中经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离婚协议,其中第2条规定:婚生儿子由何某负责抚养教育,抚养费用何某自愿全部负担;自2005年6月1日起,周某可在每月第二周的星期六至星期日探望儿子一次(周某可将儿子领到自己的住所居住一夜)。但双方离婚后,周某几次按离婚协议规定时间去探望儿子,均遭到何某及其亲属的拒绝。为此,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望权。
  审理结果:经法院多次执行,并经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,何某同意履行协助义务,在规定时间内将儿子交给周某,周某行使探望权后,又将儿子送交给何某。至此,该起探望权执行案件终于圆满执结。
  法官点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48条规定:“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、抚养费、赡养费、财产分割、遗产继承、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。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。”而且,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〉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32条对探望权的执行作出了明确规定:“婚姻法第48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,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,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、罚款等强制措施,不能对子女的人身、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。”
  本期点评:
  杭州市萧山区法院法官 俞剑锋 陈新政 王法明